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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史研究馆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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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5-32455 信息分类: 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06-10 16:3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文史研究馆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省文史研究馆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未进行保密审查,造成政府信息失密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没有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此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八)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十)拒绝、阻扰、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 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

  第六条 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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